一次性住房补贴调研报告提供一篇调研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当下,随着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一次性住房补贴引发的争议不断地产生,诉至法院的日益增多,一次性住房补贴调研报告
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性强、操作时间跨度长,期间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化,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争议的受理、审判原则把握不一,审理难度增大
本文试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及取得的时间界定两方面予以探讨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五)项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界定为归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lsquo;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squo;:(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利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是住房补贴的一种形式,依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对一次性住房补贴作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
实践中,对于实际取得的时间一般不会产生歧义,一次性住房补贴多数情况下只存在应当取得的时间,而且应当取得的时间界定涉及到离婚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继承案件的住房补贴如何分割问题,如何认定出入很大
有人认为,国家的政策法规对住房补贴体现的是补发,补偿期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离退休之日止,补偿的是工作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应当第1页共2页取得的时间为工作期间
因此,无论何时取得一次性住房补贴,只要在工作期间结婚,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享受人在离退休后结婚或再婚,即使婚后取得住房补贴,也应当属于享受人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并不可取,财政部门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