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连带责任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该不该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责任,这是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性文件和进行日常管理是所遇到的问题,是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认识比较模糊的问题,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行业当前议论较多的话题
本人认为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的连带责任
现分述如下,错误之处诚请批评指正
施工安全则指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即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死亡,职业病,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损失,以及危害环境的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之所以应承担不安全施工连带责任,在于: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中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
安全与生产虽有时会出现矛盾,但安全与生产管理的目的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实在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共同进行管理的基础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明确了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按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其中也包括安全管理,因此应承担不安全施工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印制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第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10项权利
其中:第(5)项规定:“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施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监理人享有权利和必须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方案,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又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