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XX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XX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XX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代表XX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质监站承担
第三条省质监站以组织市(县)质监站人员培训、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实行工程质量预警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指导市(县)质监站工作
市(县)质监站按照本-1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和项目划分确认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XX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所在市(县)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市(县)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止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第1页共5页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
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市(县)质监站
第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