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崭新阶段今年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两周年的纪念日
这部法律是在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秩序的新形势下出台的,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的历程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转折点、里程碑,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进入一个崭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四大转变《安全生产法》实施两年来,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可喜进步,推进了四方面的重大转变
一是从人治观念到法治观念的转变
传统行政法制建设的观念主要是人治,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概莫能外
《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在深刻反思人治观念的基础上,逐步树立起法治观念
政府管理与社会治理主要依据法律而非领导人的意志,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依法规范、完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二是从重权力、轻权利到权力和权利并重的转变
传统安全生产的立法重视行政权,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维护安全监管秩序,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只能消极服从行政命令
《安全生产法》实施后,我国在安全生产的立法上较好地兼顾了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变为权利、权力并重,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是从政府监管部门单纯监管到监管服务的转变
在推行安全生产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界定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权,逐步由管制行政变为服务行政
《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的立法较好地贯彻了这个原则
如国务院年初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就提出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要“坚持寓监督管理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四是从单纯制约转变为制约、激励兼顾
我国传统安全生产法制作为行政管理的工具,旨在保障行政权、约束相对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