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
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安全管理1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2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
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2
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
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4
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