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生产经营工具以外,人在熟练掌握、使用和维护这些安全生产的“硬件”的过程中,是决定的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人员中,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是数量最多的各类从业人员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人们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就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
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事故,减少人身伤亡
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尊重和保障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依法享有的权利
目前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
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的现状也令人堪忧,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