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区域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采用能耗物耗较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采取综合利用等防治污染的措施,保护环境
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禁止新建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或者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核发和审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四)参与审查或者审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有产环境保护的篇章;(五)监督、检查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情况;(六)组织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预审,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运转和使用情况,参加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三章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九条建设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说明,并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