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消防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近年来,大量单位怠于整改火灾隐患,新的火灾隐患又层出不穷,凸显了现行《消防法》在整治火灾隐患中的不足
为了加大执法力度,有些地方尝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拘留的条款,遏止火灾隐患屡禁不绝的势头,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似已无可厚非
然而,法律有它自己的适用规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另辟蹊径,不但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有违法行政的风险
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佐正
一、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9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适用该条规定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处以拘留处罚,是有些地方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
此外,该法第38条有关违反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定,也是似乎可以适用的条款
(一)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理由消防部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
首先,从语义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8、39条中“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表述,可以涵盖消防安全规定;其次,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范畴,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也符合这两条规定所在章节“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的名称;再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公共安全问题之一;最后,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分支机构,具有以公安机关名义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便利条件
不过,这些理由只是说明了在消防管理中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能性,而不能解决可行性的问题,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消防法》有冲突
(二)《消防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的法律冲突《消防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