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6——2708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员工管理全日制类)甲方(消费者):乙方(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家政服务内容乙方应选派家政服务员人,为甲方提供下列第项服务
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家庭护理病人;6、医院护理病人;7、
第二条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满足的条件性别:学历:籍贯:年龄:级别:乙方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的技能或达到的要求:
第三条服务场所:
第四条服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试用期及服务费用1、乙方家政服务员上岗试用期为个工作日,试用期服务费(大写)元人民币/日
在试用期内,乙方家政服务员达不到约定技能等要求或符合其他调换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换要求后3日内予以调换,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应按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实际试用时间支付试用期服务费
2、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按以下标准支付服务费:乙方家政服务员工资元人民币/月和家政公司管理费元人民币/月,共计元人民币/月
支付期限:按□月/□季/□半年/□年向乙方支付,具体时间为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
3、签约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保证金的,合同终止后,保证金在扣除其因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金额后,余额应如数退还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合理选定、要求调换乙方家政服务员
(2)甲方对乙方家政服务员健康情况有异议的,有权要求重新体检
如体检合格,体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体检不合格,体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家政服务员在服务场所内从事与家政服务无关的活动,具体要求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家政服务员另行约定
(4)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因乙方家政服务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