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征点对税负公平与税收征管的调研报告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
不论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达到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
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
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营业税的起征点,在城市的,月营业额5000元,在县城、镇、农村的,月营业额3000元
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48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52元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50元
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
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①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②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10(元);③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
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元,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8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64元
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
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2、起征点较低,对达到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从2008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
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达到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①应纳营业税=3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