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文件南银发〔2011〕80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合肥中心支行,各市中心支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金融权益,进一步提高分行辖区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分行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分行法律事务处联系°请各单位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区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主题词:金融法制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通知抄送:总行办公厅、条法司、金融稳定局、人事司,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联社,南京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内部发送:各行领导,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
联系人:余赞联系电话:84790172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2011年6月2日印发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分支机构(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安徽各分支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人民银行履职域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