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污染事故屡屡发生追究刑事责任为何寥寥无几《刑法》是推动环境保护的有力武器
但是,近年来《刑法》与环境保护现实之间存在诸多“不适应症”,让越来越多的环境法学和刑法界专家学者提出修正《刑法》的意见
近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召开《刑法》与环境保护论坛,论坛邀请了来自刑法界、环境法学界、司法界等专家学者以及环境刑法实务界的律师,针对环境犯罪的立法利弊、环境犯罪类型、环境犯罪构成、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与结果犯以及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等主题开展讨论
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整理与会专家建议,形成环境刑事立法的相关提案,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到有关国家机关
环境犯罪应独立成章章名宜定为侵害环境罪中国环境犯罪立法属于复合型的立法体例或模式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专节,明确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重要进展
《刑法》此节共设置了9个条文、包括14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
还有一些派生性罪名散见于刑法典分则各章节中
此外,还包括附属环境刑法,即环境行政法当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到底哪一种是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理想模式
法学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目前,我国理想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是当前的复合型模式,可以在继续沿用这一模式的基础上,对这一模式本身做出一些调整完善,使这一模式内部各要素完备,要素之间相互协调
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刑法体系的设置以及刑事立法特点,赵秉志建议,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从这一章节中独立出来,并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纳入其中,独立成立一章,章名可以定为侵害环境罪,排在现行《刑法》分则第五章侵害财产罪之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前
赵秉志认为,之所以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独立成章,是因为独立成章有利于凸现环境保护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