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案件执行方法初探李铁军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也呈现出繁荣的景象,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纠纷也因此大量引发,能否正确执行该类案件,直接关系到这两个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实践中,如何正确执行房地产案件往往成为我们执行人员必须面对的难题,笔者作为执行人员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初步解决的方法,撰文发表笔者的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房地产案件执行时如何确定房地产财产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房地产案件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及协助执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
《通知》的出台,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顺畅执行,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房地产案件的工作秩序,保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通知》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执行程序中,在确认不动产权属是否属于被执行人时,应当相信并且维护国家登记的公信力,执行程序中一般不宜直接否认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些登记机构认为,登记管理机关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部门,人民法院无权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并因而不为人民法院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所涉及的实际权利人办理过户手续
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从而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争议权属进行确认,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应有之功
为了澄清这种认识,《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