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旨在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概念本条例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爆炸物品
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爆破器材的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爆破器材的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购买爆破器材,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他物品
四、爆破器材的使用爆破器材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操作证》
(3)进行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