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部分条款说明第一章总则第2条本条规定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与原规程条文相比,适用范围缩小,因额定热功率小于0
1MW或者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
1Mpa的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爆炸危害性一般较小,只有装设在重要位置或人员密集地区,其安全性能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锅炉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虑本地情况制定安全监察规定更为合理
另一方面考虑到与国家GB3166—88《热水锅炉参数系列》协调,该标准中规定的额定热功率最小值是0
本条中的“额定热功率”是指锅炉在额定进水温度、额定出水温度和额定循环水量长期连续运行时应予保证的最大热功率,单位采用兆瓦(MW)
本条中的“额定出水压力”是指锅炉在长期连续运行时出口的最高工作压力,单位采用兆帕(Mpa)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有机载热体为介质的锅炉
第4条本条明确了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之间的关系
规程与有关技术标准经过一段时间都要进行修改,但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两者的某些规定出现抵触或不一致是有可能的
明确两者的关系以规程为准,有利于锅炉安全
当技术标准的要求严于本规程的要求时,可按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
第5条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技术方面的规定
技术总是在不断发展的,本规程的规定不应限制新技术的发展,应允许进行试验研究并在本条规定的条件下试用
新技术的采用是否有利于锅炉安全,需通过一定时间实际使用来验证,有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逐步推广应用,不利于锅炉安全的,应限制使用
本条中的新技术不仅包括新结构、新工艺,而且包括新材料、新方法等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8条本条规定了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时要检查这些资料,在锅炉安装及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也需要这些资料
本条(3)款是关于安全阀数量和流道直径(喉径)计算书的规定,与本规程第98条和第99条有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