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附件4深圳市坪山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目的】为加快坪山“后发优势明显的科技、产业创新引领区,集群优势凸显的新兴产业核心区”建设,加快新增优质创新空间,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20〕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集建设、交易、资助和监督调剂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坪山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发展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四条【主导原则】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多方共建、标准明确、精准资助、严格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做好统筹规划,引导各方力量建设符合创新产业发展需求的空间,并促进产业载体的高效配置,集聚创新资源,-1-吸引优质企业(机构)落户,培育科技创新企业,加快形成优质产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区经济主管部门和科技创新服务部门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共同管理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制度的拟定工作;负责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的资助条件的拟定工作;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租赁企业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其中,科技创新企业和各类平台载体等科技创新型产业用房由科技创新服务部门管理,其他类别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平台由经济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六条【运营主体及职责】区属国企及社会力量作为创新型产业用房运营主体,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的筹建、持有和日常运营工作
其中,使用区国有资金筹建(含建设、回购、统购、统租、改造、接收)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由区属国企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