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改造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焦点问题问: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拆迁改造,与拆迁房约定拆1还1
请问:如拆迁户旧房100平米,公司还房110平米,110平米是否都可以按照成本价计征营业税
预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什么价格计算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0]93号)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部分按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吉地税函[2010]34号二、拆迁补偿费的扣除凭据问题
拆迁补偿费的合法有效扣除凭据包括已在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拆迁(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偿款签收名册或签收凭证、回迁户的身份证件等
一、营业税1,拆迁时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营业税问题《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误工、安置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2007
1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3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