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平安产质量量行业监视抽查工程治理暂行方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共平安产质量量行业监视抽查(以下简业
第七条年度行抽工程的立抽样人员须严格恪守抽样工作纪律
称行抽)工程的治理,提高产质量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效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等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部科信局)负责行抽工程的组织施行工作,包括制定年度打算、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行抽工程范围是公共平安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平安产品
第四条行抽工程应严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照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
第六条行抽的检验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
行抽工作完成后,应将样品及时退还被抽查的企项,主要由部有关业务局依照治理工作需要申报,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见部属各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依照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第八条部科信局在审查工程申报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根底上,制定年度行抽打算,报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审批
第九条承担检验任务的各产质量量监视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承检机构)须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别上报部科信局和有关业务局
第十条部科信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审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务
承检机构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抽查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在施行抽样前,承检机构要通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厅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