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XX建立集团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西中民三初字第00263号原告xx隆东伟业商贸
住所地xx市朝阳区管庄产业园区闽商木业大厦四层401
法定代表人潘亚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春雨,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鹏飞,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立集团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静,女,该公司法律参谋
被告李强,男,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隆东伟业商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立集团、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隆东伟业商贸于20xx年01月08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隆东伟业商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同意范围内对本人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隆东伟业商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7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939元,由原告xx隆东伟业商贸负担
审判长马延萍审判员田丽娟代理审讯员王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