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治理人员有权限制人身自由吗?征询:岳某夫妇运营一家粮油店。一天,某县几名工商局工作人员来到该店检查,认为岳某夫妇二人销售的粮油质量有征询题,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工商局工作人员随立即岳某强行带上执法车,将岳某带回工商局后用手铐将其拷在铁栏杆上,滞留时间4小时。随后将岳某释放。请征询,工商局工作人员如此做合法吗?重庆赵先生答:工商局如此的做法是违法的。《治安治理处分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剥夺或限制别人的人身自由的处分权和强迫权,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此外,公安机关也不能将此项权力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行驶。本案中,岳某夫妇因工商局人员执法时与之发生纠纷,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报请公安机关处理。不应该私自限制岳某人身自由,这种行为严峻进犯了岳某的人身自由权,应当立即撤销,岳某可依法要求工商局赔偿,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恳求相应赔偿。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