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重庆)重庆市旅游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长江三峡国内旅游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重庆市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旅游者如属景点门票优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军人、学生等),在得到景点确认后,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支付的景点门票优惠部分票款
5、有权拒绝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二)旅游者的义务1、如实填写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导游人员的统一安排
3、旅游活动中发生纠纷或安全事故,应当协助调查,配合旅游经营者防止损失扩大
4、旅游者如属景区门票优惠对象,应主动出示相关有效证件
(三)旅行社的权利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2、提供的旅游车、游船应具备旅游客运资质
3、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费用发票
4、及时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问题
发生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条合同的变更(一)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应退还旅游者或退回组团社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
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下同)
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