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消防安全技术交底编号:市政施管—10工程名称分部名称分项名称交底日期年月日交底人交底人职务交底内容:1
一般要求(1)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作业区与生活区、库区应分开设置,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2)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制作;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3)现场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事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及时准确地拨打火警电话,并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
(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中使用的机具、材料、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消防隐患与可能出现的火灾事故(事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
(5)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消防法规的规定,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现场环境状况确定消防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对现场进行检查、防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用火管理(1)施工现场,严禁人员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内吸烟
(2)冬期施工采用炉火养护混凝土时,必须设专人管理
(3)作业人员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
(4)材料库房、易燃材料堆放场、油库区必须设禁止烟火标志,严禁烟火
(5)在宿舍内不得躺在床上吸烟
吸烟后的烟头应立即熄灭,弃于指定地点,不得乱扔
(6)现场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特殊需要时,应经消防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用火管理制度
用火前,现场必须制定消防措施,并申请用人证;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形成文件,方可发放用火证
临时建筑(1)临时建筑应采用阻燃材料
(2)临时建筑应搭建在厨房、锅炉房等动火部位区域的上风方向
(3)施工现场厨房、锅炉房、汽车库、变电室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