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审计工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日新月异,法律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完善,由于我国法律渊源众多,新旧法律多有并存,法律内容交叉重复不可避免
因此,熟悉我国法律基本构架和法律适用规则将有利于提高审计人员适用法律的准确度,提高审计人员执法水平,提升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同时也关系着审计行为是否经得起社会的检验和历史的考验
一、我国法律渊源简介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宪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都不得与其规定相抵触
这里仅指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省仅有合肥市、淮南市拥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6、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8、其他法律
包括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区法,以及我国政府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和我国政府认可的国际惯例,我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