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甲方(员工):乙方(企业):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酬劳,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任以后保守乙方商业机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制造制造、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制造制造、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进展消费、运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获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制造制造、技术机密及其他商业机密,有关的制造权、署名权(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制造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制造制造、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展消费、运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展消费、运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慎重、老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机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别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机密信息。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任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机密和其他商业机密信息,承担好似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机密信息的义务,而不管甲方因何种缘故离任。甲方离任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任之日5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酬劳时,已考虑了甲方离任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任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第六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别人的技术机密或其他商业机密,亦不得擅自施行可能进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站假设甲方违犯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酬劳中扣除。第七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详细工作任务必定导致进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假设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第八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消费、运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效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参谋等等。第九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机密信息的文件、材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方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不管这些机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假设记录着机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那么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