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制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2021]年字第建立工程名称: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委托人:丽江监理人: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合同签订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和国建立部工商行政理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丽江与监理人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丽江玉龙黎明红石街—芦笙村公路工程工程地点:丽江玉龙黎明乡工程规模:K0+000至K5+165长约5.165KM总投资:叁佰叁拾万零陆仟壹佰柒拾玖元¥3306179元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一样。三、以下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①监理书或中标书;②本合同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施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建立与被委托签定之日开场施行合同工按施工与甲方签定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计算。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丽江云南振通工程建立监理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签章〕〔签章〕银行:银行:帐:帐: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第二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施行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施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理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立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向委托人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程度相应的咨询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那么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