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