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主人一一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必要性以人为本,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从业人员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只有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
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
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
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
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
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
因此,要真正保障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