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一、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对船舶施行技术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船舶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保证安全航行的先决条件。船舶检验是对船舶技术条件进行鉴定的过程,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检验是国家授权或国际上所承认的船舶检验机构或个人,按照国际公约、船舶规范或规则的要求,对船舶的设计、材料、制造、机电设备;安全设备、技术性能及运营条件等所进行的审核、测试、检查和鉴定。目的是通过检验确定船舶及其设备适合预定的用途,具备在一定航区内安全航行及营运的能力和条件。我国船舶检验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执行。船舶检验按其性质分为船舶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入级检验通常是由民间船级社进行的,是查核船舶的船体设备、轮机、电气设备、货物冷藏等装置是否处于良好和有效技术状态和检验。国际航行船舶为了投保、索陪、处理海纠纷的便利,需要办理船舶入级。入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商业目的自愿申请进行的。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其授权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的。是政府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而强制实施。主管机关按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船舶规范,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及载重线等进行技术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是对船舶安全管理的一个控制手段。1.船舶入级检验(1)建造入级检验——对向中国船检局申请入级的新建船舶所进行的检验。检验从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安放龙骨(或相应阶段)开始,到建造完毕,船舶试航为止建造全过程进行检验。(2)初次入级检验——对未在中国船检局检验下建造的船舶、在申请入级进所进行的检验。2.船舶保持入级的检验是对营运中的入级船舶的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及设备定期运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明各部分蚀(磨)耗和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情况,确定能否继续保持已获得的船体级、轮机级和安全航行。因此,已入级的营运船舶为保持已获得的船级,应定期履行地下列各种保持入级的检验:(1)年度检验——按船级证书中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签证日期每周年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2)坞内检验——对客船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其他船舶一般不超过两年。若船体水线下部分涂刷高效的防腐蚀油漆或装有认可的有效防腐蚀装置,经船检局同意,上述检验间隔可各延长半年。(3)特别检验——一般每隔四年进行一次自建造入级检验或前一次特点检验完毕之日算起。(4)循环检验-根据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的申请,经船检部门同意,其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代替。(5)螺旋浆轴和尾轴检验。①装有连续衬套或认可的油封装置或认可的耐腐蚀材料成的轴,其检验间隔期为:a.轴上开有普通键槽者,对单螺旋桨船每三年一次,对双或多螺旋桨船每四年一次。b.轴上开有雪橇形或匙形键槽,且键槽根部有适当的圆角,轴表面上的键槽锐边已清余者,对单螺旋桨船每四年一次。对双或多螺旋桨船每五年一次;c.轴的后端为法兰连接或轴与螺旋桨为无键连接者,每五年一次;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轴,每两年一次;③用方向推进器作为船舶推进时,其工作部件和控制机构,每四年应拆开检查;④可调螺距螺旋桨的工作部件和控制机构,应按螺旋桨轴所规定的相同检验间隔期作拆开检查。(6)锅炉检验。①主火管锅炉每两年一次;②主水管锅炉龄在8年一次;③各种辅助锅炉包括废气锅炉,炉龄在8年及以下者每两年一次,在8年以上者每年一次。如辅锅炉及主锅炉相同型式的水管锅炉,可考虑在8年后仍按每两年检验一次。(7)修理及改装检验。船体和设备或轮机(包括电气设备)作涉及保持入级的修理、更改、改建应经验船部门检验。(8)展期检验3.船舶法定检验(1)货船构造安全的年度检验——按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至期之日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一次。(2)货船构造安全的期间检验——对船龄大于等于10年的油船,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有效期的中期之日前或后6个月内进行一次。(3)货船构造安全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间隔期不得超过5年,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换新时进行。(4)货船设备安全的年度检验——按货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