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原那么上要求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和员工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劳动实践中,许多单位仍然大量使用所谓的“临时工”
主要缘故是某些单位为了“躲避”缴纳各项保险,承担某些责任和费用,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个人与用人单位存在有事实劳动关系即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布后,我国的劳动法律中已不再使用“临时工”这个词
《劳动合同法》中也只规定有全日制工和非全日制工,同时《劳动合同法》在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没有以临时工和正式工来加以划分和标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标准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认可的
即临时工与企业的职工一样,符合法定情形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而,用人单位为节约本钱,采纳”临时工”的方式用工,不缴纳社保费用,事实上是非常不明智的
工作期间不出咨询题还好,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就只能由用人单位来赔偿了
1、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之时,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以“临时工”的方式用工
2、假如企业使用“临时工”将面临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不但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而且,假如“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那么会被按照工伤处理,应当进展劳动才能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
3、假如没有为”临时工”上工伤保险,那么用人单位将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