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依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级。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第五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标工作。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招标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三个。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第八条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第九条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资金已落实;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第十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2、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11、项目法人定标;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第十一条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3、有组纪念品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3、对投票单位资质的要求;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5、其他事项。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