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操作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辦法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期貨經理事業(以下簡稱受任人)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期貨交易法令、本辦法與本公會章則、自律公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業務推廣與招攬第三條受任人為推展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從事業務推廣與招攬,凡與潛在客戶或已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委任人當面洽談,或以電話、電報、傳真、其他電子通訊及各種書面方式聯繫,或以文字、圖畫或口頭所為之宣傳或在報章、雜誌、廣播電台、電視、電傳系統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製作之廣告等方式推廣或招攬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行為均屬之
第四條受任人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業務推廣與招攬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一、對期貨交易性質內容為不實陳述或強調獲利而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二、內容涉及現貨市場或期貨市場之交易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三、隱匿重要事實,有誤導公眾之虞
四、對所提供期貨交易服務之績效,以不實之資料或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
五、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未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六、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七、引用各種推薦書、感謝函、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
八、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准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全權委託交易資產價值之宣傳
九、使人誤信能保證委託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
十、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推廣或招攬
十一、以過去之操作績效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第五條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之業務推廣與招攬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內部適當審核,確定內容並無不當或不實陳述及違法情事;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第三屆理監事第十六次聯席會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