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一、事故责任者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于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百之效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督促干部和工人遵守劳动保护法规,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防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对因违章而造成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惩罚不是目的,执行法规制度是为了惩前毖后教育人
惩罚要防止两种倾向:一要防止惩办主义,不分情节轻重,不分初犯和屡犯,只讲惩罚不讲教育;二要防止当罚不罚,对违章违纪者一味姑息迁就,致使犯错误的人一犯再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
事故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法人)或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对所属工作人员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而给予的处罚
1979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中规定:“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令其限期改进;尘毒危害严重又长期不解决的,可以令其停产或转产,造成严重恶果的应追究责任
”1982年《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处以罚款
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有权提请上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者封闭
”1983年《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批准劳动部门建立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行业中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制裁办法,作为同官僚主义和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