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条例实施调研汇报XX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造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洪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今省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二)地(州、市)、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市河段由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河道管理是水利管理的组成部分,要按照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产业的要求,全面加强河道的经营管理,促进河道管理的良性运行,发挥河道和河道工程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服务
第六条河道防讯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第1页共5页以及流域管理部门要加强河道管理
有保护城镇、农田的重要河段堤防,由有关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
第九条未设立河道专管机构的河段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开展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各级河道管理机构和组织,在防汛抢险期间,要在有关防讯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服从调度命令,接受抢险任务,组织力量,确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十一条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