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2011修改稿)》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依据及理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服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商品为用户、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九条,增加此款
第三条市、区政府及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打假工作的协调、组织领导,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根据广东省《打假条例》第四条,增加此条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伪劣商品是指:(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伪劣商品是指:(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二)不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或者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三)过期、失效或者变质的;(四)国家明令淘汰的,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明令禁止生1、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对部分涉及环保、安全等产品,会发布禁止生产销售,如自排式燃气热水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