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A)(适用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中共大兴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大兴区社会建设办公室制大兴区民政局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使用说明一、本协议书可作为与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时使用
二、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使用本协议签订服务协议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服务协议,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协议中第二十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协议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协议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乙方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文化程度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居民身份证号码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社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号码所任职务:社区服务站站长[]社区服务站副站长[]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2010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本协议的适用对象为在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本协议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0年10月1日止
本协议于2013年6月30日终止
第四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辖有关社区
第五条甲方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订社区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