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XX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4日XX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自然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本条例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
长江干流河道池州段采砂及其管理活动,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方式侵占或者破坏河道砂石资源
第四条河道采砂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科学规划、总量控制、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XX县区、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专项管理经费,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六条市XX县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第1页共9页采砂许可,组织可采区开采,查处违法采砂行为;(二)港航、地方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管理,查处采砂、运砂船舶证照不齐全等违法行为;(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四)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