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大部署,指导和推进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业务体系系统发展,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综合服务效能,特制定本规划,规划期为2011年至2015年
一、面临的形势与挑战(一)“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以来,通过全面实施《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业务“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切实得到加强,业务体系不断创新发展,为海洋环境保护和沿海经济发展提供了有效服务,基本实现了规划发展目标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稳步推进
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管辖海域海洋环境保护职责,不断强化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及能力建设,不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截至2010年,全国已建有海洋环境监测机构232个,沿海1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44个地级市均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沿海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建设也取得了明显进展,山东、浙江等海洋强省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体系,其中,山东省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覆盖率达90%以上
各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初步构建了海洋环境监测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海洋环境监测业务逐步深化拓展
监测范围覆盖我国管辖海域,对渤海、典型海湾等重点海域开展了专项监测,并拓展至与我国国家权益和生态安全密切相关的国际公共水域
监测内容日渐全面,基本实现清楚海洋环境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入海污染源以及潜在环境风险的要求,并根据国家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部署,拓展了海-气二氧化碳交换通量、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监测等新监测领域
监测手段更加多样,由岸基站、船舶、飞机、卫星、浮标和雷达等组成的立体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基本形成,在部分重点海域实现了多手段监测技术的综合运用
——海洋环境评价技术得到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