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的,也该是法定的新闻主体:公安部12月24日发出通知,对20xx年春运安全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强调,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长途客运
事故记录和记分情况是司机驾车技术和执行交法的量化显示,据此做出限驾、禁驾等处罚符合情理
尤其是在人多车忙的春运期间,对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司机,禁止其从事长途客运,无疑是出于人性的、安全的考虑,也定会产生好的效果
然而,合情合理的、人性的规定未必就是合法的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考量通知的规定,笔者觉得其有不妥之处
对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守法者来说,法无禁止即允同
在新交法中,对于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主要以上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司机,没有“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长途客运”的规定
在春运将临之际突如其来地推出这一新规定,对这些违法司机来说等于是“一罪两罚”
笔者无意为违法司机开脱,只是想提醒有关部门注意———人性的、合乎情理的措施或规定,也该是法定的
针对春运提出的新规定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立法部门应及时将这些内容法律化,成为长期调整、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