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合同保理业务合同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甲方拟向作为保理服务提供者的乙方转让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享有的应收账款,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理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国内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基于商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由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坏账担保、应收账款催收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
“原债权人”指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商务合同,向债务人提供商品、服务的卖方,即本合同项下的甲方
“债务人”指基于与甲方之间的商务合同,从甲方处购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经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其负有支付商务合同项下款项的义务
乙方选定的特定买方为:“次债务人”指依据商务合同、商务合同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分销合同对甲方负有担保义务及/或付款义务的第三方
“商务合同”指作为原债权人的甲方与债务人所签订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的商务交易合同及附件
“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上的落款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转让日无效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应收账款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回款专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为,为应收账款的收款专户
“应收账款本金”指在商务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因提供商品、服务而有权从债务人处收取的款项,不包括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