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上各种声明的生效与不可撤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研究肖永平丁颖上传时间:2003-2-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多次提到当事人间各种合同上的声明
措辞上有时用“声明”(declaration),有时用“通知”(notice)、“要求”(request)或“其他通知”(orothercommunication)
其中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是关于发价和接受的声明,第三部分“货物销售”涉及了各种其他声明
本文主要讨论这些不同声明的生效(becomeeffective)与不可撤销(irrevocability)问题
生效,一般是指一项声明因符合法定要件而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在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就能够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thelegaleffectiveness)
而不可撤销,是指一项声明对发出声明的人已产生约束力(bindingforce),不能再被更改、取消或撤销
大部分学者总是先验地认为一项声明于生效的同时即产生相应的约束力,或认为生效就是指产生法律约束力
(注:参见苏号朋:《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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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Legalconsequences,inCOMMENTARYONTHEUNCONVENTIONON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197(edit
byPeterSchlechtriem,2d
(intrans
)1998)[hereinafterPeter,Art
)事实上,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生效的声明并非当然对声明方产生约束力即产生不可撤销的效果
(注:SeePeter,Art
27,supranote1,at197
)是否不可撤销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多长期限内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