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公砂锅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济公砂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规范监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四条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组织规则第三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5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6.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五条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第七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