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镇乡)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xx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镇政府行政决策作出和调整的程序,适用本规则
镇政府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第三条一般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列入正常业务的工作事项;(二)符合法律、法规的核准事项;(三)其他符合规定的工作事项
一般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由分管领导负责实施,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的,应主动同有关分管领导商讨决定,难于达成统一意见的,应及时向镇主要领导请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我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计划;(二)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三)决定报请我镇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和决定重大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竞争性配置;(四)决定我镇拟签订的、达到“一事一议”标准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经镇党委同意,可以简化重大行政决策相应程序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承办办公室按照职责,具体负责镇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工作,包括启动提议、前期调研、方案起草、论证和执行等相关工作
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办公室、职责交叉难以界定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指定承办或者牵头科室
党政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