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程序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审批程序(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前,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二)工程竣工后,生产企业向当地消防机构申请工程验收;(三)凡符合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管理规定的生产企业,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四)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企业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的有关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有立项权限政府的立项批文;2、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厂区布置、全年主导风向、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m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3、生产工艺情况
主要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及安全可靠性说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的配置及说明等;4、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技术资料
主要包括:自燃点、闪点、熔点、爆炸极限、相对密度、比重、腐蚀性、氧化性等;5、消防设计情况
主要包括:厂房、库房、生产装置等的消防安全设计,消防设施的设计、选用情况,发生火灾后的应急措施等;6、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派员到经营、储存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三)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储存、经营场所,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四)《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审验一次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办理程序(一)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呈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和有关证明、证件;(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