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问题
驾驶机动车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行为,但是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非常复杂,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之间的关系
比如说,有机动车的所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租用或无偿借用他人机动车的行为,有所有人雇佣别人驾驶的行为,有盗车者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等等
这些不同的情况,导致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者也就是赔偿主体有所不同,因此来说,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主体,是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合法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合法使用车辆的情形较多,分以下几种情况研究:(一).驾驶自有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驾驶自有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驾驶人(亦即所有人)作为赔偿主体,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的作业人或说所有人就是支配机动车辆运行并获取运行利益的人,作业人与所有人同归一人,所以驾驶员造成的损失由其自己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方即使没有过错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除非机动车一方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否则,赔偿责任是由事故责任者和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来分担的,赔偿主体是事故责任者和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
(二).无偿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在无偿借用的场合下,出借人是没有运行利益可言的,此时,要确定出借人和借用人谁是赔偿主体,关键是看出借人此时是否也失去了对出借车辆的运行支配
如果出借人是以无偿方式将机动车长期出借给借用人使用的话,出借人可能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那么借用人就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借用人就是赔偿主体
如果出借人是短暂出借车辆或连同司机一起出借的话,可当场控制运行支配或通过司机来支配借用人之运行状态,出借人就没有丧失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出借人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