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2页韩国科斯达克(KOSDAQ)市场上市规定2005年01月21日制定2005年03月25日修订2005年07月22日修订2005年12月09日修订2005年12月23日修订2006年06月23日修订2006年07月07日修订2006年09月29日修订2006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本规定以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就根据《证券交易法》(下称"《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拟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上市以及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管理等规定必要的事项为其目的
第2条(定义)1本规定所称"科斯达克上市法人"是指《证券法》第2条第(15)项规定的法人
2本规定所称"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交易所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而设立的除科斯达克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
3本规定所称"股票上市法人"是指在有价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股票的法人
4本规定所称"上市证券"是指根据本规定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由科斯达克上市法人发行的股票(包括外国股票存托凭证,下同)以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受益证券
5本规定所称"首次上市"是指未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股票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受益凭证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
6本规定所称"再次上市"是指属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法人将其发行股票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1)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经《商法》第530条之2规定的分立或者分拆合并(下称"分立或分拆合并")而设立的法人;此等情形仅限于分拆合并的目标公司为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情况,且按照《商法》第530条之12规定的资产分拆方式进行的分立或分拆合并(下称"按资产分拆方式的分立或分拆合并")除外
(2)科斯达克上市法人之间根据《商法》第522条,第527条之2以及第527条之3的规第2页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