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2页韩国科斯达克(KOSDAQ)市场上市规定2005年01月21日制定2005年03月25日修订2005年07月22日修订2005年12月09日修订2005年12月23日修订2006年06月23日修订2006年07月07日修订2006年09月29日修订2006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1条(目的)本规定以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就根据《证券交易法》(下称"《证券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拟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上市以及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有价证券的管理等规定必要的事项为其目的.第2条(定义)1本规定所称"科斯达克上市法人"是指《证券法》第2条第(15)项规定的法人.2本规定所称"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交易所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而设立的除科斯达克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3本规定所称"股票上市法人"是指在有价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股票的法人.4本规定所称"上市证券"是指根据本规定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由科斯达克上市法人发行的股票(包括外国股票存托凭证,下同)以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受益证券.5本规定所称"首次上市"是指未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的股票及科斯达克上市指数间接投资机构投资信托受益凭证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6本规定所称"再次上市"是指属于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法人将其发行股票在科斯达克市场上市:(1)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经《商法》第530条之2规定的分立或者分拆合并(下称"分立或分拆合并")而设立的法人;此等情形仅限于分拆合并的目标公司为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情况,且按照《商法》第530条之12规定的资产分拆方式进行的分立或分拆合并(下称"按资产分拆方式的分立或分拆合并")除外.(2)科斯达克上市法人之间根据《商法》第522条,第527条之2以及第527条之3的规第2页共42页第1页共4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2页定进行合并(下称"合并")而设立的法人.7本规定所称"有偿增资等"是指有偿增资并包括股份转换权及新股认购权的行使.8本规定所称"上市保荐人"是指保荐拟在科斯达克市场首次上市的法人(下称"拟上市法人")发行的股票或者科斯达克上市法人新发上市股票的证券公司.9本规定所称"最大股东"是指《证券法施行令》第2条之4第3款第(1)项规定的最大股东.于此情形,风险投资金融为最大股东时,在排除该风险投资金融所持股份的情况下,根据《证券法施行令》第2条之4第3款第(1)项的规定构成最大股东的如参与经营亦视为最大股东,且《法人税法施行令》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下称"机构投资者")以投资为目的所持股份在计算最大股东所持股份时不予计算.10本规定所称"小股东"是指其所持股份不足《所得税法》第20条第3款规定金额的股东.但是,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下称"最大股东等")除外,并包括机构投资者.11本规定所称"关联人"是指《证券法施行令》第10条之3第2款规定的关联人.12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企业"是指《关于培育风险投资企业的特别措施法》(下称"《风险投资特别法》")第2条之2第1款规定的企业.但是,属于该法第2条之2第1款第(3)项甲目规定的企业仅限于自符合该法施行令第2条之3第1款第(1)项条件的投资完成之日起经过一年以上的企业,但对于在细则规定的地方设有总部或主营业点的地方性风险投资企业(下称"地方性风险投资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13本规定所称"风险投资金融"是指属于《风险投资特别法》第2条之2第1款第(3)项甲目之一所规定的.14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企业.15本规定所称"外国股票存托凭证"是指根据《证券法》第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以外国企业发行的外国股票为基础,由根据《证券法》第173条的规定设立的证券存托结算院(下称"存托院")在国内发行的有价证券存托凭证.16本规定所称"外国股票"是指外国企业发行的股票.17本规定所称"本国"是指制定外国企业设立之时所依据的法律的国家.但是,交易所认为以该国为本国不适当的,可以在考虑实质性所在地的基础上另行做出认定.18本规定所称"一般企业"是指除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公司及外国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19本规定所称"投资公司"是指《间接投资资产运用业法》第2条第4款规定的公司.20本规定所称"科斯达克上市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