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颁布日期】2005-09-07【实施日期】2005-09-07关于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土资源厅(局),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现发布《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二○○五年九月七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避免和减少矿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不包括从事放射性矿产、海洋矿产开发的企业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矿山基建、采矿、选矿和废弃地复垦等阶段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
(三)指导方针和技术原则1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具体包括:(1)发展绿色开采技术,实现矿区生态环境无损或受损最小;(2)发展干法或节水的工艺技术,减少水的使用量;(3)发展无废或少废的工艺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4)矿山废物按照先提取有价金属、组分或利用能源,再选择用于建材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