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电安全事故民事赔偿问题的探讨近几年来,我县农电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所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增多,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表现,也是长期以来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农电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必然
农电安全事故无论对于受害者,还是责任者都是灾难性的,必须立足于避免和防范
一旦发生农电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我们应依法处理
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农电”两改一同”的不断深入,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法律关系复杂化,”打官司”已成为正常的事,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经济、民事纠纷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笔者曾经代表公司作为被告参与了多起诉讼案件的审理,对农电安全及有关赔偿问题有一定的探讨,仅供同行参考
一、搞好安全生产,加强供用电设施的巡查维护
安全生产是从根本上杜绝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万全之策
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行为记录,立档备查,提高供、用电设备完好水平,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杜绝事故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悲剧发生
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防范农电风险
供用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级政府、审判机关、新闻媒体不能强调加重一方的责任而过度保护另一方的权利
我国实行成文法的审判制度,绝对不能引进英美等国不成文法以典型判例引申审判的做法,来审判用电责任事故的民事案件
不能搞甲案赔偿多少,乙案也要照此定判
要积极预防无过错责任风险
农村低压电网的属性不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
但是,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在于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须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
根据无过错责任由行为人举证的原则,供电企业即行为人能证明人身伤害的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提高依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