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3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二00四年六月九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安部消防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监督抽查第七条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第2页共6页第1页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