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行政诉讼架构中的当事人主体地位上杨利敏行政诉讼的诉讼模式变革是近年来不绝于耳的话题,受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革的影响,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实务中也开始探讨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改革
但迄今为止,对行政诉讼诉讼模式改革的探讨大多仍集中在庭审方式的变革,而对行政诉讼中更本质的方面
由谁来形成诉讼的实体内容(即审理对象),则未引起学界和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和反思
在过去,行政诉讼法学界普遍的观点把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辩论式庭审当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把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和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控制指挥权当作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
这使得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把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对诉讼进程的主导权作为向当事人诉讼模式改革的内容
这种状况和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观点以对诉讼进程的主导权作为划分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依据有关
但随着研究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认识到,分析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需从两个方面进行,即:谁在诉讼程序运行中起主导作用,以及主要由谁来确定审理对象,而后者对民事诉讼模式更具有决定意义
据此,已有学者提出,以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笼统地把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称为“职权主义”是以偏概全的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仅仅是指法官具有对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而在审理对象的形成方面,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一样,均实行当事人主义,即由当事人形成审理对象并拘束法院,从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官的地位中立原则
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要贯彻真正的当事人主义也必须从当事人形成审理对象的方面进行考虑,而恰恰是这一点,在一片向当事人主义改革的呼声中被忽略了
甚而有相当多的人士仍然认为在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由法院掌握主导作用是合适的
而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