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0页【仅供参考】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修正)部门: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4修正)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XX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XX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XX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XX年1月16日江西